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 首页 > 校学术委员会 > 学风建设 > 规章制度 > 正文
广东工业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11-17点击量:

广东工业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工业大学在编教学科研人员、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以我校名义发表著作或公布科研成果(含学位论文)的学生、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也适用于获得资格以广东工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包括申报科研项目、进行科学研究、发表研究成果、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申请学位等)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必须担当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和学术不端行为预防的主要责任。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在学风建设方面充分发挥作用,预防、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等具体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专门委员会履行。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加强学术治理体系建设,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七条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做优良学风的维护者和弘扬者。

第八条 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九条 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十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团体、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及相关事宜的咨询,并授权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受理的学术不端行为开展调查。

第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受理、调查程序为:

(一)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决定和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专门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在20日内,对收到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进行审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和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举报人。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通知被举报人。

(二)组成调查组

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专门委员会组建成员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必要时调查组应包括学校纪检、监察审计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也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三)调查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四)形成和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调查组应在开始调查后的45日内向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专门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五)审议和复查

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专门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审议,必要时可采取听证方式向举报人、被举报人、相关人员和调查组成员提出质询。如认为调查报告存在问题,应另行组成调查组在 40 日内完成复查并形成、提交复查报告。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专门委员会对复查报告进行审定,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参与调查、认定、复查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据职权,授权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第十九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相应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的文字著作、论文和其他研究成果中引用或参考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其资料来源(包括作者姓名、杂志或书名、发表年代及具体页码等);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一稿多投,重复发表;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七)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该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十)涉及的研究未按规定获得伦理审批,或者超出伦理审批许可范围,违背研究伦理规范等;

(十一)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被举报人主动报告或承认被举报学术不端行为的,可以简化调查程序,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作出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警告;

(四)记过;

(五)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取消其3年内申报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资格;

(六)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七)辞退或解聘;

(八)开除;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指导教师对被认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过错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分或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处理决定书应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0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二十九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组织学术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