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校学术委员会 > 校学术委员会概况 > 委员会章程 委员会章程

广东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权力,保障学术自由,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上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广东工业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三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依法设置校学术委员会,并在学院(学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具有适当的学科、年龄和性别结构,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为17至23人的单数。其中,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不参加校学术委员会;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副处职以上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各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学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由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和学院(学部)的教师规模确定,一般为7至15人的单数。

第五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情况,按照学科、专业和高级职称人员的规模,合理确定学院(学部)在校学术委员会中所占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门委员会,并授权其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专门委员会分为两类:

一类是由校学术委员会直接领导,其委员全部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包括学科规划与学术发展、职称评聘与教师发展、科研评价与社会服务、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等委员会。该类专门委员会的增设与撤消,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校长办公会议决定。该类专门委员会按照校学术委员会批准的工作细则开展工作,其对重大事项所形成的意见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另一类是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部分参与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其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占1/5以上的席位,包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等,该类专门委员会按其各自独立章程进行组建和运行。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学术声誉和公认学术成果的全职在岗教师;

(三)关心学校(学院或学部)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由学术分委会依照自荐报名、学院(学部)全体高级职称人员投票差额推荐、公示后确定;也可由校长推荐提名人选,提名人数不超过设定候选人总数的10%。经提名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表决通过,再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由校长聘任。

我校全职的两院院士,可成为校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经其本人从事学科所在的二级单位民主推荐后,可参加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和知名学者,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人数不多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1/4,且不占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席位;特邀委员可按工作细则对专门学术事项进行评价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特邀委员由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校领导不担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表决产生,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是在自愿报名基础上,由学院(学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经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备案审批,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审批;主任委员一般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校领导、院长及职能部处正职一般不担任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学术分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学术分委员会自主聘任。

第十一条 由校学术委员会直接领导的专门委员会,其候选人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名产生,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提名时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并考虑学科结构和年龄等分布情况。

该类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提名,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与发展规划处合署办公,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配备秘书长和秘书;秘书长是校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由发展规划处处长兼任,上述职务发生变动即自动免除相应委员职务。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的委员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经校学术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调离学校;

(二)因身体或年龄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三)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

(四)主动提出辞去委员申请;

(五)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六)校学术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四条 当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出现1/5以上缺额且距换届尚有半年以上时,可以进行缺额补充。增补委员原则上要考虑空缺情况和学科结构,由校长、同级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共同提名,经同级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缺额增补的委员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由校长聘任,其任期与被替补委员当届余下任期相同。

专门委员会中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需进行补充时,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学院或学部)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或学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的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相关事项;

(四)对学校(学院或学部)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能:

(一)学术审议。对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教学科技工作计划、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位授予标准及相关细则、学校其它与教学科研相关的重大改革方案等进行审议,为学校(学院或学部)重要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二)学术评定。对评定教师任职水平与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水平、推荐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高层次人才选拔计划人选、推荐各类重要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学校(学院或学部)设立的各类重要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做出相应的学术水平评价。

(三)学风维护。指导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等学风建设,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仲裁工作,审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结论,给出学术鉴定结论。

(四)学术咨询。为学校(学院或学部)重大决策提供必要的学术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受学校(学院或学部)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以及由校学术委员会直接领导的专门委员会实行会议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和评定,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可不定期召开主任委员会议,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学术分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经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

对于委员会须做出决定,而又来不及召开全体会议的事项,经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同意,通过通讯评议方式征求委员意见形成决定,并在下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确认。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位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提供全体会议做决策参考。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事项。当议事决策出现同意票和非同意票均等时,以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再次票决的结果作为最终结果。重大事项投票表决形成决议时,须全体委员的1/2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结果;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若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议题,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学部),或者与会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后,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或相应的专门委员会主任确定。学术分委员会参照上述规定确定议题,并将议题及时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专业性较强的学术事务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讨论;临时性重大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讨论;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务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校学术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还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除涉及机密事项外,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和学院(学部)的整体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应向学校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院或学部)保障校学术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各项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

2019年4月9日学校发布的《广东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广工大校字〔2019〕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2021年10 月 17日起实施,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pdf